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“代同事值班”的状态,但认为袁伍常“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”,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,并不符合在“工作时间”和“工作岗位”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。家属上诉后,郴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,但进一步认为事发当晚袁伍常“代同事值班”的事实证据不足。
10日下午1点多,距土屋一百米处的岔路口传来动静,一辆准备掉头的出租车被村民拦下。从副驾驶下来一名红衣男子,称专程赶到村上要钱,他催收的对象也是夏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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